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5执186-1号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付熹征,韩荣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申请执行付熹征、韩荣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商初字第5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583932.43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付熹征、韩荣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付熹征、韩荣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5执18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付熹征、韩荣华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元刚
审 判 员 王惠玲
审 判 员 边洪镇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于雪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