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02004号被执行人陈正国,无业。陈正国涉嫌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的(2014)浦刑初字第021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被告人陈正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执行人陈正国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缴纳罚没收入,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并于2015年11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正国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的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缴纳罚金是被执行人应尽的法定义务,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浦刑初字第021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可依法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姚向东
审 判 员 刘卫花
代理
审判员 张细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东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