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2356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泽润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赵澄德,董事长。被执行人刘燕华,女,197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青岛泽润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刘燕华借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5)黄商初字第343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02562元。经查在执行审查期间被执行人已向申请人履行了全部义务,申请人申请撤销本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商初字第343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云学
审 判 员 李嘉强
人民陪审员 卢 妍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隆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