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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21执320号

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黄山市汪满田茶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山市汪满田茶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21执320号申请人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都市新区。法定代表人张玉柏,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龚立新,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山市汪满田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法定代表人汪智利,该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黄中法民一终字第0066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黄山市汪满田茶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山市汪满田茶业有限公司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山市汪满田茶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山市汪满田茶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418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财产,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洪声润

审 判 员  叶剑峰

代理

审判员  汪 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胡发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