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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1893号之一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西樵支行与黄庆娟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8-06-12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西樵支行,黄庆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18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西樵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樵金南路202号首层及第五层,组织机构代码89379336-9。

负责人:周子勇。

被执行人:黄庆娟,女,汉族,1978年3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南雄市。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归还142100.91元及利息等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辖区内的国土、房管、车管、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等金融机构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的主要财产正在本院另案执行处置中,本案可依法参与执行分配。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现于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5执189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谭 龙

审 判 员  季 鑫

代理

审判员  姚莉雅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黎乐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