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1执1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建研科之杰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天凝镇荆杨路9号。
法定代表人:陈强全,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鼎洲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新碧街道新南村泗山自然村。
法定代表人:周容容。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建研科之杰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鼎洲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地产,但该房地产设有抵押且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我院属于轮侯查封,暂时无法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执行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21执17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超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鲁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