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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执657号

威海农村商业银行临港区支行与刘日杰、丛日德、丁培荣、石福平、刘新水、刘增波、张红璟、丛华日、邢佐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威海农村商业银行临港区支行,刘日杰,丛日德,丁培荣,石福平,刘新水,刘增波,张红璟,丛华日,邢佐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657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农村商业银行临港区支行。被执行人刘日杰,男,汉族。被执行人丛日德,男,汉族。被执行人丁培荣,女,汉族。被执行人石福平,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新水,女,汉族。被执行人刘增波,男,汉族。被执行人张红璟,女,汉族。被执行人丛华日,男,汉族。被执行人邢佐莲,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日杰、丛日德、丁培荣、石福平、刘新水、刘增波、张红璟、丛华日、邢佐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威环商初字第386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找到九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威环商初字第386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案件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晓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蒋子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