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8004号原告武汉金利隆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法定代表人苏坤伦。委托代理人杨征东,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特种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李立虎。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金利隆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特种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沈秋锋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