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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民申31号

再审申请人李A与被申请人杨X离婚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A,杨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民申31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A。

委托代理人:李B。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X。

委托代理人:王世英,辽宁大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李A因与被申请人杨X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葫民终字第01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A申请再审称,原审对我方起诉的事实和依据未进行明确的调查核实,也未写明驳斥我方事实和依据的理由和根据,法院严重违反民诉法法庭调解、离婚诉讼法规定及审判人员工作纪律,原判没有标明李A犯法实据,申请人不应交受理费,双方的婚后生活是名存实亡,原判是草率判决,彩礼5万元没有用于日常开销,贵重生活资料经过四年才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请求被申请人返还5万元彩礼、婚戒、银手镯及婚姻存续租房水电费一半一万元。

本院认为,原审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对案件的事实均调查核实。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有影响生育的疾病,系离婚纠纷的过错方,贵重生活资料经过四年才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被申请人返还彩礼5万元,对于以上主张申请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申请人上述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认定正确,予以维持。对于申请人要求返还婚戒、银手镯等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作出的认定并无不当,予以维持。申请人主张原审审判人员有违反工作纪律情况,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对本案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增加的诉讼请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不予审查。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李A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李A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唐铁刚

代理

审判员  刘丽雅

代理

审判员  葛 飞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影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