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02执124号
申请执行人:黄元刚
被执行人:张鑫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内中民初字第2467号民事调解书,受理黄元刚申请执行张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黄元刚以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内中民初字第24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内中民初字第24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曾 莉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之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