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年三执字第00497号

三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宝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三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宝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三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年三执字第00497号申请执行人三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马国成,理事长。被执行人李宝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三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宝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三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三民初字第230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广成

审判员  肖金章

审判员  周福宽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