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382民初89号

原告李广成诉被告李彤、李文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广成,李彤,李文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82民初89号原告李广成,男。被告李彤,女。被告李文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广成诉被告李彤、李文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李广成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广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广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因原告李广成撤回起诉,减半收取1150元,由李广成负担。

审 判 长  于海波

代理

审判员  宫照万

人民陪审员  夏慧英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