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82民初89号原告李广成,男。被告李彤,女。被告李文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广成诉被告李彤、李文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李广成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广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广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因原告李广成撤回起诉,减半收取1150元,由李广成负担。
审 判 长 于海波
代理
审判员 宫照万
人民陪审员 夏慧英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