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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81执169号

申请人邓州市水利局与被执行人郭瑞琳为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邓州市水利局,郭瑞琳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81执169号申请人邓州市水利局法定代表人李奇,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丁宏生,系该局河道管理所所长。被执行人郭瑞琳,女。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为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的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已履行了部分义务,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就剩余部分达成缓交和解,申请执行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生效。

审判长  王彦华

审判员  程传阳

审判员  冀 沪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祖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