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滨港执字第1175号

梁洪力与许相满、王小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洪力,许相满,王小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港执字第1175号申请执行人梁洪力,男被执行人许相满,男被执行人王小宝,男申请执行人梁洪力与许相满、王小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期间,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许相满名下有一套住房,坐落于三河燕郊开发区燕高路东侧、三河康源食品有限公司南侧福成福鼎源小区2-6-602号,二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认可本院调查二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本院处置被执行人许相满名下住房。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二被执行人其它财产及财产线索,故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滨港民初字第4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左明江

审 判 员  胡 旭

代理

审判员  张华为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顾孟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