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981-6号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农商银行山亭支行,住所地,山亭区山亭新城府前东路21号。
法定代表人:褚晓曙,理事长。
被执行人:张善銮,农民。
被执行人:张裕伟,农民。
被执行人:马士宏,农民。
被执行人:孟永,农民。
被执行人:侯钦芝,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山商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农商银行山亭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善銮等五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被执行人张善銮等五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孟永的银行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广锦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任衍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