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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3318号

原告蒋继伟与被告冷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7-12-02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蒋继伟,冷安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民初字第3318号原告蒋继伟,男,197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被告冷安霞,女,197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

原告蒋继伟与被告冷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继伟、被告冷安霞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靳双龙与冷安霞系夫妻关系。靳双龙因购买位于XXXX大棚,于2014年10月23日到2014年11月30日期间先后向原告借款现金人民币110万元,借款期限4个月,并口头约定每月付27500元利息。但是被告并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利息给付到2015年9月31日后,至今没有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015年12月19日,靳双龙因病死亡。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10万元并支付利息55000元(2015年10月至12月)。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

一、原告提供靳双龙书写借条一份,证明靳双龙向姜继伟借款110万元。

二、结婚证一份,证明被告冷安霞与靳双龙系夫妻关系。

三、工行打款凭证,证明靳双龙借款是通过银行打款100万,给了现金10万。

被告冷安霞辩称,靳双龙和冷安霞系夫妻关系,欠款是否存在不清楚,靳双龙已经死亡了,我自己也没有工作。针对自己所辩,被告冷安霞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靳双龙和冷安霞系夫妻关系,靳双龙于2015年12月19日因病死亡。2014年11月30日,靳双龙书写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蒋继伟现金壹佰壹拾万元,期限(2014年11月30日至2015年2月30日)。靳双龙从借款之日至2015年9月30日共归还原告275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借款事实清偿,证据确凿,靳双龙借款时间在靳双龙和冷安霞系婚姻存续期间,该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蒋继伟要求冷安霞偿还借款,理由正当,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部分,双方未书面约定,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约定利息,对利息部分,本院不予认可。原告认可靳双龙利息支付到2015年9月30日,从借款2014年11月30日起,靳双龙共支付原告10个月的利息275000元,应计算为还款本金数额。综上,靳双龙实际欠原告本金825000元。截止2015年2月28日借款到期后,靳双龙未能按约定归还借款,靳双龙应按年利率6%的支付原告2015年10月至12月的逾期利息1237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冷安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蒋继伟借款82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1237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9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冷安霞负担(与判决主文一并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 新

人民陪审员  任宪荣

人民陪审员  郝卫霞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孔祥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