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1761号申请执行人李淑华(公民身份号码230304196901114040)。被执行人青岛恒昌盛精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文化路25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淑华与被执行人青岛恒昌盛精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即民初字第379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瑞亮
审判员 刁振华
审判员 申术国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正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