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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杭商终字第2634号

浙江银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杨天法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8-05-29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银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杨天法,徐灿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浙杭商终字第26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银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解放路**号****室。

法定代表人:郦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建国、吴丹,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天法,男,197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

委托代理人:李卫国,浙江泽厚(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第三人:徐灿菊,女,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

上诉人浙江银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天法、原审第三人徐灿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5)杭上商初字第7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3年1月7日,杨天法、银力公司及徐灿菊签订付款协议一份,其上载明:“因银力公司水电安装负责人徐灿菊夫妻欠杨天法配电箱款900000元,后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银力公司水电安装负责人徐灿菊在2013年元月11日前支付杨天法配电箱款200000元,其中在支付20万元配电箱款前,由银力公司水电安装负责人徐灿菊公司派施工员陪同杨天法手下电工一起安装维修好后支付。2、银力公司水电安装负责人徐灿菊在2013年2月5日前再支付给杨天法50万元配电箱款。3、银力公司水电安装负责人徐灿菊在2013年5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配电箱款。4、银力公司水电安装负责人徐灿菊还剩余10万元在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完一年后,再一次性付清。”三方均在协议上签名、盖章。杨天法自认银力公司已支付付款协议项下的400000元款项,尚欠500000元。现杨天法以银力公司未付清货款为由,诉至法院。另查明,银力公司系杭州市下沙街道元成农转居多层公寓工程的承包方,该工程于2013年5月20日前竣工验收合格。再查明,在2010年至2012年间,杭州博奥成套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奥公司)多次向银力公司开具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对此,博奥公司称其与银力公司之间无直接买卖关系,开具发票系杨天法向其购货后转售给银力公司,应杨天法要求,博奥公司向银力公司收取货款并开具发票。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杨天法和银力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杨天法为主张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提供了付款协议、购销合同、博奥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发票、转账支票等证据。该院认为,其中的付款协议是各方在对账后明确债权债务的书证,在协议中,徐灿菊确认尚欠杨天法货款,并陈述欠货款是因为银力公司承包的沙街道元成农转居多层公寓工程建设向杨天法采买配电箱而产生的,基于付款协议上的签字盖章均系真实,故该院认定有买卖的事实存在。但银力公司抗辩称该债务是徐灿菊与杨天法之间的,与银力公司无关。该院认为,虽然协议文字上的表述是徐灿菊欠款,但在对徐灿菊身份的描述时均冠上“银力公司水电安装负责人”的称呼,且协议落款处有银力公司项目部盖章,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徐灿菊应对付款协议中的付款义务承担个人责任外,再综合杨天法提供的其他证据,该院认定银力公司是案涉买卖合同的相对方,应承担支付货款的法律责任。综上,该院对银力公司的抗辩不予采信,对杨天法主张银力公司支付货款50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银力公司未按协议约定按时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杨天法主张银力公司支付利息损失,于法有据,该院予以支持,其利息损失计算标准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不再调整。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于2015年9月7日作出如下判决:

一、银力公司应于判决时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杨天法支付货款500000元;

二、银力公司应于判决时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杨天法支付利息损失49077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银力公司负担。

上诉人银力公司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

一、原审判决证据认定错误。1.原审判决证据2系杨天法的主要证据,银力公司不仅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提出了异议,同时也阐述了“技术资料专用章”非银力公司加盖,该印章也不能用于签订合同。同时,第三人徐灿菊并未出庭,其签名的真实性并未经过质证认定。因此,该份证据真实性无法确定,不能作为有效证据采纳。2.原审判决证据4系博奥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原审法院也向博奥公司发函确认了该证据的真实性。但是,银力公司明确表示与博奥公司发生过业务关系,因此也存在开支票给博奥公司等正常付款行为。如果博奥公司主张该买卖关系的实际权利人系杨天法,那么也是博奥公司与杨天法的内部关系。如博奥公司认为银力公司欠款,应当由博奥公司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故原审判决对于博奥公司的情况说明的理解并不全面。

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原审法院认定银力公司与杨天法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证据不足。如前所述,原审判决的主要证据(证据2)中“徐灿菊”签名的真实性都无法确认,不仅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存疑,而且徐灿菊的身份也无法证实,更不用说能否代表银力公司。2.原审判决对于全部事实的综合认定是建立在对徐灿菊签名和身份的真实性上进行的推理认定,当徐灿菊签名和身份的真实性未经证实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作出的事实认定和判决结果必然是错误的。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杨天法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其承担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

被上诉人杨天法在审理中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第三人徐灿菊陈述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一、徐灿菊并非下沙街道元成农转居多层公寓工程的承包人,从未以个人名义与原告签订过任何的买卖合同,因此,徐灿菊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不应当承担支付货款的法律责任。银力公司浙在另案(杭州中策电缆有限公司诉银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中已向一审法院提供涉案工地的施工合同一份,证明涉案工地由银力公司单独承包,并非由银力公司和徐灿菊共同承包,徐灿菊也没有承包的资格。因此,杨天法向涉案工地供货,其受益方为银力公司,而非徐灿菊,徐灿菊不是该买卖合同纠纷的买方,没有理由来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

二、徐灿菊与杨天法之间的交付支票、签订《对账单》均系徐灿菊代表银力公司的职务行为,并非徐灿菊个人行为,其法律效果应归属于银力公司。虽然在杨天法提供的《对账单》中有徐灿菊的签字,但徐灿菊是银力公司派驻工地现场的管理人员、经办人员,故徐灿菊系代表银力公司签字。虽然银力公司认为徐灿菊非施工合同中由其派驻到涉案工地的负责人,但无法否认徐灿菊系该工地的管理人员以及与杨天法买卖合同纠纷的经办人。从徐灿菊向一审法院所提交的相关付款申请表中可以看出,徐灿菊系该付款申请复核中的一个层级,需要徐灿菊经办或经手处理。因此,徐灿菊一定程度上能代理银力公司。

三、徐灿菊与杨天法没有串通行为,徐灿菊基于客观事实与杨天法签订《对账单》。徐灿菊与杨天法之间没有任何的利害关系,不可能为了杨天法去冒伪造证据的法律风险,在该《对账单》上签字,仅仅是确认了欠款的金额,没有其他法律意义。至于银力公司认为其与杨天法之间的货款已经结算清楚,无需再另行支付货款,该举证责任应由银力公司承担。而从银力公司提交的上诉状可知,其对是否已经全部结清了与杨天法的货款并无完全把握,也并不完全确信,因此不存在造假一说。如果银力公司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诬陷徐灿菊,徐灿菊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本院

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银力公司是否系本案买卖合同的买方当事人。原审第三人徐灿菊以银力公司水电安装负责人的名义,与杨天法就本案货款订立的付款协议,加盖了银力公司下沙街道元成农转居多层公寓工程项目部技术资料专用章;另外,根据杨天法提供的证据和原审法院向案外人博奥公司调取的复函,可以认定博奥公司系杨天法指定的本案合同收款人,现已查明银力公司多次向博奥公司支付货款。根据以上事实,可以认定银力公司系本案买卖合同的买方当事人。银力公司称其向案外人博奥公司付款是因为与其之间存在买卖关系,但银力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且博奥公司予以否认,本院对该理由不予采纳。徐灿菊以银力公司水电负责人的名义与杨天法订立付款协议,并加盖银力公司项目部技术资料专用章,应认定为代表银力公司履行职务行为,其法律后果由银力公司承担。银力公司未按付款协议的约定向杨天法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综上,银力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浙江银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程雪原

审 判 员  张 敏

代理

审判员  朱晓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舒玮玮?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