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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4民初1146号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4民初1146号

原告:李某甲。

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

审判员 黄 巍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学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