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4民初1146号
原告:李某甲。
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
审判员 黄 巍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学健 来自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4民初1146号
原告:李某甲。
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
审判员 黄 巍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学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