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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3执1896号

李振春与韩学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振春,韩学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3执1896号申请执行人李振春,男,1947年12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韩学光,男,1976年7月5日出生,现下落不明,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李振春与被执行人韩学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5)顺民(商)初字第070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在北京地区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所进行的执行工作,同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顺民(商)初字第0701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单德瑞

审 判 员  冯新超

代理

审判员  陶小超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 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