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3274号之一
原告:袁明东,男,汉族,1966年11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代理人:蔡芳,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祁雪君,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小兵,男,汉族,1975年8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黄梅县。
原告袁明东诉被告何小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
审判员 方 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叶淑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