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972民初3274号之一

袁明东与何小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8-03-05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袁明东,何小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3274号之一

原告:袁明东,男,汉族,1966年11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代理人:蔡芳,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祁雪君,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小兵,男,汉族,1975年8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黄梅县。

原告袁明东诉被告何小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

审判员 方 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叶淑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