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113号申请执行人高密市孚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高密市友明农产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中柏韩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高密一味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高密市孚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密市友明农产品有限公司、山东中柏韩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密一味食品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高密市人民法院(2015)高法商初字第8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作坤
审判员 付深平
审判员 聂 磊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福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