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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7执247号

申请人宽城鑫昊泰投资有限公司与郝振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宽城鑫昊泰投资有限公司,郝振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247号申请人宽城鑫昊泰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文佳,职务经理被执行人郝振福。申请人宽城鑫昊泰投资有限公司与郝振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4日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21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7执247号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柳秀山

审判员  何相利

审判员  韩长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郝 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