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247号申请人宽城鑫昊泰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文佳,职务经理被执行人郝振福。申请人宽城鑫昊泰投资有限公司与郝振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4日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21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7执247号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柳秀山
审判员 何相利
审判员 韩长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郝 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