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04执1088号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淮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法定代表人洪宝,职务主任。被执行人宗春强。被执行人蒋小梅。2015年5月26日,淮安市淮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淮阴区卫计委)对被执行人作出淮计征决字(2015)07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主要内容为:被执行人夫妇于夫妇于2014年5月多生育一个孩子,依法决定对被征收人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1150640元。淮阴区卫计委申请法院执行后,本院经审查作出(2016)苏0804行审26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执行该《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土地等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非法行医,被申请人处以罚款后应依法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本院经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804行审26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杨 剑
审判员 张 颖
审判员 孙亚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蒋 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