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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00651号

李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侵权纠纷一案扣留提取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8-01-31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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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5)平执字第0065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5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古槐街道办事处解放街162号。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射桥镇大王村委南小王庄。李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侵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某某至今仍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某某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某某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国勇

审 判 员  刘 晓

代理

审判员  李 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彭 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