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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921执148号

申请执行人孙允晨与被执行人孙相伟抚育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勃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勃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允晨,孙相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921执148号申请执行人孙允晨,男,2015年3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勃利县城西街。法定代理人金迪,女,198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勃利县城西街。被执行人孙相伟,男,198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勃利镇新起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允晨与被执行人孙相伟抚育费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921民初1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将案件款全部给付完毕,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黑0921民初1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金刚执行员  李龙军执行员  佟志金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