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6执433-1号申请执行人邢国华,男,汉族,住鄄城县。被执行人刘昌华,男,汉族,住鄄城县。申请执行人邢国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昌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2015)鄄民初字第138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昌华在鄄城县中兴信用社的存款(账号:622xxxxxxxxx)20000元,现需划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执行人刘昌华在鄄城县中兴信用社的存款(账号:622xxxxxxxxx)20000元冻结。
二、划拨被执行人刘昌华在鄄城县中兴信用社的存款(账号:622xxxxxxxxx)20000元至鄄城县人民法院过付款(开户行:莱商银行菏泽鄄城支行;账号:803xxxxxxxxx;行号:313xxxxxxxxx)。
三、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刘昌华在鄄城县中兴信用社的存款(账号:622xxxxxxxxxx)70000元为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崔 浩
审判员 于颂峰
审判员 樊 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元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