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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6执恢123号

李某甲与李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6执恢12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学生。被执行人李某乙,农民。本院在执行李某甲与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2012)平民初字第11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成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