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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萨民初字第1820号

大庆市捷诚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王文忠、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8-01-02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大庆市捷诚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王文忠,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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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萨民初字第1820号原告大庆市捷诚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法定代表人王旭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傅海,男,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告王文忠,男,住辽宁省北票市。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法定代表人高春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宝权,男,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原告大庆市捷诚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文忠、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了审理。原告大庆市捷诚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傅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文忠、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庆市捷诚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9月9日,被告王文忠驾驶辽**号长城皮卡与原告大庆市捷诚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司机吴傅海驾驶的黑**号奇瑞出租车在大庆市萨尔图区晚报大街相撞。经大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东安分局认定,被告王文忠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现原告大庆市捷诚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方立即赔偿原告大庆市捷诚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各项损失共计1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王文忠、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原告大庆市捷诚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举证如下:证据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份,证明被告王文忠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王文忠、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未到庭质证。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确认。证据二,黑龙江省增值税普通发票一份,证明原告大庆市捷诚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因本次事故支付修车费1000元。被告王文忠、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未到庭质证。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证据三,证明一份,证明原告大庆市捷诚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黑**号出租车于2015年9月10日至2015年9月25日期间在大��市让胡路区万盛达汽车修理厂维修共计16天。被告王文忠、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未到庭质证。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本案在举证期限内,被告王文忠、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未向法庭提交证据。依据上述证据及原告大庆市捷诚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陈述,确认本案法律事实如下:2015年9月9日10时20分,被告王文忠驾驶辽**号长城皮卡与原告大庆市捷诚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司机吴傅海驾驶的黑**号奇瑞出租车在大庆市萨尔图区晚报大街相撞,造成原告大庆市捷诚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黑**号出租车受损。经大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东安分局认定,被告王文忠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黑**号出���车驾驶员吴傅海无责任。原告大庆市捷诚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黑**号出租车因本次事故维修16天,支付车辆维修费1000元。现原告大庆市捷诚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方立即赔偿原告大庆市捷诚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修车费1000元、误工费5200元、交通费及其他费用3800元,共计1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本案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原告大庆市捷诚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合理损失,对于车辆维修费1000元,原告大庆市捷诚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停运损失,原告大庆市捷诚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因本次事故在大庆市让胡路区万盛达汽车修理厂修车16天,但其并未提供黑**号出租车系24小���营运的证据,故对其停运损失本院确定为2880元(180元/天×16天),对于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对于交通费及其他费用,因原告大庆市捷诚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各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承保了被告王文忠驾驶车辆的交强险,故其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对于原告大庆市捷诚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1000元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的2880元,由被告王文忠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大庆市捷诚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赔偿款1000元;

二、被告王文忠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大庆市捷诚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赔偿款2880元;

三、驳回原告大庆市捷诚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大庆市捷诚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1元,被告王文忠负担19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王文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金昌国

代理

审判员  韩 涛

人民陪审员  姜海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亚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