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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特809号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特809号

申请人:佘远亚。

申请人:赵庆丽。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受理了申请人佘远亚与申请人赵庆丽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代理

审判员杨智文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佘远亚与申请人赵庆丽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5月4日经慈溪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佘远亚赔偿申请人赵庆丽医药费医药费330.40元、误工费560元、车辆损失费1000元、交通费50元,合计1940.40元;申请人佘远亚的车辆损失费4400元,申请人赵庆丽承担40%的赔偿责任计1760元;两相折抵后,申请人佘远亚尚需赔偿申请人赵庆丽180.40元,于2016年5月4日履行;本起纠纷就此了结,双方今后无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杨智文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徐 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