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1民初1526号原告蔡炯鹏,男,199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杨国捷,男,199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炯鹏与被告杨国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杨国捷的借款已由施丽娜承担为由,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炯鹏撤回对被告杨国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蔡炯鹏负担。
审判员 蔡志勇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绍颖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