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2执139号申请人赵同海,成年。被执行人张秋霞、张静、张明辉。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智
审判员 高国军
审判员 段雪峰二〇一六年××月××日
书记员 张惊涛注: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