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6执恢162号申请执行人党庆军,居民。被执行人平邑县茂盛合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庆军,经理。本院在执行党庆军与平邑县茂盛合线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40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崇钧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凤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