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2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行。被执行人成华、徐彬、黄茂经、孙国娟。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5)威环商初字第91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黄茂经名下的房产正在进行处置,因处置房产周期较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的(2015)威环商初字第919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
二、本院的(2016)鲁1002执29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建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丛东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