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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执291号

邮政储蓄银行威海市分行与成华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行,成华、徐彬、黄茂经、孙国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2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行。被执行人成华、徐彬、黄茂经、孙国娟。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5)威环商初字第91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黄茂经名下的房产正在进行处置,因处置房产周期较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的(2015)威环商初字第919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

二、本院的(2016)鲁1002执29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建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丛东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