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3001民初90号原告马某某,女,现住合作市。委托代理人胡卓玛,合作市法律援助中心职工。委托代理人桑吉卡,合作市法律援助中心职工。被告杨某某,男,现住临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以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为由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马某某承担50元。
审判员 姜燕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