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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3001民初90号

马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合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合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马某某,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3001民初90号原告马某某,女,现住合作市。委托代理人胡卓玛,合作市法律援助中心职工。委托代理人桑吉卡,合作市法律援助中心职工。被告杨某某,男,现住临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以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为由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马某某承担50元。

审判员  姜燕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