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02民初378号原告莱州市荣昇石材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莱州市柞村镇峰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孙凤成,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荣海,黑龙江合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万鹏程,该公司副经理。被告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动力区大庆路28号。法定代表人于彩峰,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春辉,黑龙江兴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莱州市荣昇石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裁判前提出的撤诉申请,��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莱州市荣昇石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07元,减半收取520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魏建国
人民陪审员 邹焕军
人民陪审员 高桂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