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3民初2659号原告淮安角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承德南路266号5#楼408室。法定代表人王丽香,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江苏春暖花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卢集镇卢集街农贸市场。法定代表人王丽香,该公司总经理。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曾令超,江苏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淘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中二路劲嘉科技大厦15A。法定代表人王卿羽。
原告江苏春暖花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淮安角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淘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王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开庭审理前,原告江苏春暖花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淮安角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日提出申请,要求变更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深圳淘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业务分成款10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春暖花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淮安角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深圳淘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春暖花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淮安角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淘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春暖花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淮安角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收取的8005元予以退还原告江苏春暖花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淮安角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
审判员 王浩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胡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