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689号
申请人:齐鑫。
被执行人:黄长森、赵海霞。申请人诉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2013)宁商初字第593号民事判决书,与2015年11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智
审判员 高国军
审判员 段雪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荣珊珊注: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