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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689号

齐鑫与黄长森、赵海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齐鑫,黄长森、赵海霞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689号

申请人:齐鑫。

被执行人:黄长森、赵海霞。申请人诉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2013)宁商初字第593号民事判决书,与2015年11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智

审判员 高国军

审判员 段雪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荣珊珊注: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