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81民初1814号原告翟某某。被告任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翟某某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田济民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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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81民初1814号原告翟某某。被告任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翟某某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田济民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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