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681民初1814号

翟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翟某某,任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81民初1814号原告翟某某。被告任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翟某某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田济民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周焕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