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7刑初71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守刻,男,1984年8月14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苍南县。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0年12月8日被苍南县公安局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并处罚款500元。因本案于2016年4月2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6〕5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守刻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海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守刻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28日晚,被告人吴守刻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mg/100ml)驾驶浙C×××××小型轿车,沿苍南县埭金线由北向南方向行驶,至当日22时40分许,在途经埭金线龙港镇仕家垟村路段时,被交警大队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法庭审理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守刻违反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吴守刻曾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现又醉酒驾驶机动车,酌情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又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吴守刻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9日起至2016年6月1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黄书乐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吴萌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