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002执598号

荣旭升与威海宏元包装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荣旭升,威海宏元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威海铭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威海建元纸管制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598号申请执行人荣旭升,男,1967年5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威海宏元包装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威海铭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威海建元纸管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5)威环民初字第247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已停产,其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及设备等财产已被另案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的(2015)威环民初字第2473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

二、本院的(2016)鲁1002执59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建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丛东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