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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3民初2811号

杜恒举与灌云县杨集中心卫生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杜恒举,灌云县杨集中心卫生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3民初2811号原告杜恒举。委托代理人徐建玉,灌云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灌云县杨集中心卫生院,住灌云县杨集街西首。法定代表人高善超,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徐国祥,该院副院长。委托代理人胡继权,该院卫协会副主任。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杜恒举与灌云县杨集中心卫生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杜恒举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恒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钱明宁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