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321执286号
申请执行人:周海龙,男,1969年2月11日生,汉族,河南省安阳县人。
被执行人:平定县石门口乡南坪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郝志强,任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郝爱,男,1954年11月22日,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海龙与被执行人平定县石门口乡南坪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平民初字第0115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252217元,本案执行费3683元,诉讼费5083元,保全费1900元。但被执行人平定县石门口乡南坪村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平定县石门口乡南坪村村民委员会在银行账户存款262883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宁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家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