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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5执825号

田化斌与曾宪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田化斌,曾宪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825号申请执行人田化斌,自由职业。被执行人曾宪忠,自由职业。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15民初8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曾宪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曾宪忠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27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7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案履行完毕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675元、执行费6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曾宪忠银行存款3400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等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曹政权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段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