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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21执178号

许惠锋、李春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8-08-14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许惠锋,李春荣,林雁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21执178号申请执行人许惠锋,男,197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被执行人李春荣,男,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被执行人林雁莉,女,197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申请执行人许惠锋与李春荣、林雁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容民初字第19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春荣、林雁莉应偿还借款人民币40000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并承担受理费人民币650元、执行费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李春荣、林雁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许惠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5)容民初字第191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姚永光

代理

审判员  林广超

代理

审判员  李佳桂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谭 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