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21执178号申请执行人许惠锋,男,197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被执行人李春荣,男,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被执行人林雁莉,女,197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申请执行人许惠锋与李春荣、林雁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容民初字第19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春荣、林雁莉应偿还借款人民币40000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并承担受理费人民币650元、执行费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李春荣、林雁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许惠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5)容民初字第191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姚永光
代理
审判员 林广超
代理
审判员 李佳桂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谭 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