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1民初340号原告石某某,女,汉族。被告邬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诉被告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石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郭斌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汪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石某某诉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1民初340号原告石某某,女,汉族。被告邬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诉被告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石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郭斌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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