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保285号
申请人:王传元,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王仲仲,男,住齐河县。申请人王传元与被执行人王仲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鲁1425财保29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王仲仲驾驶的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王仲仲驾驶的鲁PXXX**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价值为3万元,查封期间不得放行、转移等。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颜 静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静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