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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5执保285号

王传元与王仲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传元,王仲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保285号

申请人:王传元,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王仲仲,男,住齐河县。申请人王传元与被执行人王仲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鲁1425财保29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王仲仲驾驶的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王仲仲驾驶的鲁PXXX**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价值为3万元,查封期间不得放行、转移等。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颜 静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静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