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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民终145号

佟云华、伊春灿荣矿业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安阳市鑫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佟云华,伊春灿荣矿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安阳市鑫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民终1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佟云华。委托代理人韩江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伊春灿荣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美溪区富强街。法定代表人黄石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庆伟,黑龙江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河南省安阳市鑫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马投涧牛家窑村。法定代表人侯希武,该公司经理。上诉人佟云华与被上诉人伊春灿荣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称灿荣矿业公司)、原审被告河南省安阳市鑫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鑫源矿业公司)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林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佟云华的委托代理人韩江深,被上诉人灿荣矿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庆伟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鑫源矿业公司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林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林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上诉人佟云华。

审 判 长 黄 利

审 判 员 李 嘉

代理

审判员 杨 洋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晨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