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民终1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佟云华。委托代理人韩江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伊春灿荣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美溪区富强街。法定代表人黄石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庆伟,黑龙江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河南省安阳市鑫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马投涧牛家窑村。法定代表人侯希武,该公司经理。上诉人佟云华与被上诉人伊春灿荣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称灿荣矿业公司)、原审被告河南省安阳市鑫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鑫源矿业公司)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林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佟云华的委托代理人韩江深,被上诉人灿荣矿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庆伟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鑫源矿业公司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林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林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上诉人佟云华。
审 判 长 黄 利
审 判 员 李 嘉
代理
审判员 杨 洋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晨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