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民终3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史某,男,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女,汉族,农民。
上诉人史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2015)莘民一初字第24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史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史某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上诉人史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丰 雷
审判员 范晓静
审判员 贾 琼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云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