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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民终324号

张某与史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史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民终3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史某,男,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女,汉族,农民。

上诉人史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2015)莘民一初字第24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史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史某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上诉人史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丰 雷

审判员 范晓静

审判员 贾 琼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云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