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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恢第00705-1号

郝飞龙与刘军飞、李占平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郝志龙,刘军飞,李占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恢第00705-1号申请执行人郝志龙,男,1987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刘军飞,男,1978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李占平,男,1974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案恢复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神民初字第01107号民事判决书以及(2014)神执字第03901执行案件,在执行郝志龙与刘军飞、李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向被执行人刘军飞、李占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军飞、李占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一、由被执行人刘军飞、李占平向申请人郝志龙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12月16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加倍支付迟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由被执行人刘军飞、李占平承担案件受理费7300元、执行费6010元。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郝志龙亦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11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文甫

审 判 员  张 华

代理

审判员  马久雄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薛慧卿 来自